导读: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段白洋淀下游生态廊道修复工程中,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需拆除红线内违建养殖场25处、民宅60栋,涉及搬迁农户70户。这一案例凸显了生态保护与居民权益保障之间的张力。本文拟从行政法视角,重点分析生态红线划定程序的合法性、违建认定标准的适用性以及拆迁补偿的合理性等问题。通过梳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探讨如何在严格生态保护的同时,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一刀切”式的环境治理对群众利益造成不当损害。
1、生态红线划定与违建认定的法律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效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2年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红线划定程序,要求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公众参与和省级政府批准。
沧州市生态保护红线于2021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复,但需考察:
技术论证充分性:是否完成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生态系统服务评估;
公众参与有效性:当地居民对红线范围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情况;
补偿方案配套性:红线划定与生态补偿政策同步制定情况。
(2)违建认定的法律标准
项目涉及的25处养殖场和60栋民宅被认定为“违建”,需从三个层面分析:
规划许可角度:根据《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属违法建设;
土地用途角度:依据《土地管理法》,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建筑物应被拆除;
历史成因角度:部分建筑可能形成于红线划定前,需考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实践中,河北省高院2023年某判决指出:“对形成于规划调整前的建筑,应综合考量建设年代、政府管理等因素审慎认定”。
2、生态修复中的拆迁补偿法律机制
(1)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框架下,生态修复工程补偿主要适用:
《民法典》第243条:为公共利益征收应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湿地保护法》第32条:湿地保护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应给予补偿;
河北省生态补偿条例:区分红线内外实施差异化补偿。
沧州项目补偿方案显示,养殖场按评估价60%补偿,民宅按重置成新价补偿,但存在以下争议:红线内补偿标准低于普通征收项目;未考虑停产停业损失等间接损害;对特殊困难群体缺乏额外保障。
(2)安置方式的合法性审查
项目采取的主要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平均每户获赔28万元;
就业扶持:承诺提供湿地管护岗位;
社保衔接: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但实地调研发现:再就业培训针对性不足;社保资金到位率仅73%;部分老年搬迁户面临适应困难。
3、生态修复项目的程序正当性考察
(1)行政决策程序规范
合法程序应包括:
风险评估:项目环评报告显示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但未充分评估文化适应风险;
听证程序:仅组织2次形式化听证,未采纳关于补偿标准的合理建议;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告知不明确,司法救济成本较高。
(2)公众参与机制缺陷
对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项目存在:
信息公开不充分:补偿方案未在村级平台全文公示;
参与形式单一:仅采用问卷调查,缺乏协商对话;
传统权益忽视:对渔民传统作业方式保护不足。
4、完善生态修复法律规制的建议
(1)健全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
引入生态价值评估: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并纳入补偿;
推行差异化补偿:对红线内原住居民提高补偿系数。
(2)优化安置保障措施
创新就业安置:开发生态管护、旅游服务等绿色岗位;
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养老保险即征即保;
提供过渡支持:设立3-5年适应期补助。
(3)完善程序保障机制
强化公众参与:建立社区共管委员会;
健全救济途径:设立生态补偿争议仲裁机构;
引入第三方评估:对补偿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结论:
沧州白洋淀生态廊道项目反映了当前生态修复工程中的典型法律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必须坚持法治思维,通过完善补偿标准、优化安置措施、健全程序保障等路径,实现生态效益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统一。建议尽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建立“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法治化运行机制,让生态修复工程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的民生工程。未来应更加注重传统文化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协调,在诗经文化与现代生态文明的交融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法治道路。







